消费者缺乏与之议价的行业惯例能力。增加了消费者的选座协负担, 中消协强调,中消不同时间段购票还有不同的应成价格,不同舱位定价不同是为航因航司提供的服务不同,其他商品或服务在一定条件下都有可能在定价之外另行区分情况加价销售,行业惯例将靠窗、选座协消费者在购票时缺乏充分的中消信息支撑,这样擅自加价的应成行为如果不加以遏制, 中消协认为,为航民航选座额外收费的行业惯例问题引发公众热议。不应成为“行业惯例”。选座协违背公平交易的中消原则, 消费者付费购票已为航司提供的应成运输服务支付对价,也是为航为了紧急疏散时的安全考虑。消费者在购买机票时即与航司签订了合同,经营者确定价格应有对应的实质服务。这本就缺乏定价基础。 航司不应将“信息差”作为盈利手段 面对航班“锁座”的疑问,“加价选座”本质上是一种额外收费行为, 购票后选择座位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中消协表示,以“安全飞行”为借口,中消协强调,公务舱、靠过道或前排等座位锁定,侵蚀市场秩序,却要求消费者加价选座,人为缩限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消费者在遭遇各类侵权行为时可积极向消协组织或主管部门投诉,侵蚀市场秩序,既不明确哪些座位需要加价,但在执行层面,经济舱,有义务为消费者提供座位。根据长久以来的交易惯例,售票时已考虑了各种不同的因素。许多航司在这方面的规定模糊隐晦,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也不说明加价标准如何制定, 春运在即, “加价选座”缺乏定价基础 航司违背公平交易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粤学习记者 朱文婷 南方网、损害消费者权益。中消协认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下简称“中消协”)发文对该现象进行评论, 航司企图重新定义“行业惯例” 将侵蚀市场秩序 中消协认为,“先到先得”一直是民航业约定俗成的选座规则,航司承担公共航空运输的职责,这一做法是为了飞机的配重平衡,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航司的做法却与法律背道而驰。不用另行付费。今日(13日)下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不断试探消费者的底线。消费者购票后所享权利理应是确定的, 中消协建议相关主管部门主动作为,一些航司却以“加价选座”为手段,规范经营行为。这种行为无疑是对消费者知情权的损害。有违公平交易的原则。是经营者利用优势地位将原本免费的基本服务变为自行创收的手段,要求消费者支付额外费用。将影响整个消费市场的风气,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而经济舱提供的服务是相同的,航司售票时已经区分头等舱、推动消费市场保持公平、迫使消费者为基本的乘坐需求额外支付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表示“加价选座”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权,从“先到先得”惯例向“付费者得”试水, |